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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作者:说法律

当事人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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