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属于肖像权侵权行为如下:
1、出于公共目的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
2、出于履职目的使用肖像;
3、新闻性目的使用肖像;
4、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使用已经公开传播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