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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鉴定人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说法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鉴定人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1、伤残鉴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

2、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伤残鉴定;

3、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4、对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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