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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处理限制

作者:说法律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处理限制主要包括:

1、扣押车辆以及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2、检验、鉴定并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3、复核的时间期限;

4、伤残评定以及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5、处罚或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同时还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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