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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

作者:说法律

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包括:

1、租借关系中,租用人或借用人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无力赔偿,车主承担垫付责任;

2、受雇关系中,受雇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交通事故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盗用他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

4、车辆买卖未过户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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