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协议需要记录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居住地址等,还应记录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以及记录协商的结果和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等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