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作者:刑法知识

辩护人的权利包括:查阅案卷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等,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辩护人的权利包括:

1、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也不完全一样。(一)侦查阶段。

(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阅卷权。

3.会见和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发表意见权。

6.申请取保候审权。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8、违法行为的律师建议权。(三)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

3.阅卷权。

4.会见和通信权。

5.调查取证权。

6.申请取保候审权。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8.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

9.非独立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 刑事诉讼法 中 辩护人 的权利有哪些? 1、会见、通信权是指,辩护 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36条) 2、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 3、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经 证人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证据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注意本条中,在调查取证前的限制。同时还应当知道,本条只赋予了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一项权利。

4、 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申诉 和控告,是指当公安司法人员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知道申诉和控告或者不敢、不能申诉和控告的时候,辩护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获得通知权,是指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是指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 公诉人 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75条、第176条,《律师法》第 30条第2款) 7.拒绝辩护权,是指因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法》第29条第2款)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 一审 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有权要求解除或 变更强制措施 ,是指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 监护人(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利申请辩护人来为其进行辩护,在日常生活中也是由律师来担任辩护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那么在辩护的同时也要做到真实,不能一味的追求减少罪责而做出虚构事实和欺骗相关部门的行为,否则也将会受到处罚。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是: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控告权;

9、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热点导航
教育资讯 知道问答 公考资讯 司法考试 建筑知识 工作范文 大学排名 报考专业 学习方法 句子美文 秒知回答 作业解答 精选答案 知途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