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使用该域名,那么网站的内容与名称不可与该公司名称和业务相同,否则就是使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制度,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均有核准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力,但并没有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检索系统,且受到汉字使用的组合上的局限性,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在不同行政区划注册,引起冲突。
2、因企业名称冲突引发的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的企业名称都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有合法来源,因此只有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通过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才能确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认定是否侵犯了企业名称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况下不犯法,但驰名商标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例子:
中文域名抢注案例A
上海有人抢注16个相关域名,要价333万
京媒体报道,“团团”“圆圆”一经公布,便在网络域名抢注领域引起轩然大波,“团团”“圆圆”的中文和英文重要域名全部被有心人抢注,据上海的彭先生介绍,春节晚会上“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后的几秒钟内,他就已经把与两只大熊猫有关的16个域名全部注册到了自己名下,他共抢注了16个相关域名,并抛出了333万元出售的天价。16个域名分别为“团团.com”、“圆圆.com”等,每一个的最低拍卖价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最贵的要88万元。
中文域名抢注案例B
热门域名被抢注愈演愈烈
近来国内一些著名品牌域名被抢注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中文域名抢注愈演愈烈。
去年11月11日奥运吉祥物“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已经被抢注。部分域名随后在淘宝、易趣等网上热卖,一度被拍到5万元的天价。卖家们这样解释它的昂贵:“此名称在未来三年内绝对升值潜力无限。”
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
我国的私人域名这两年增加迅猛,已从2002年的12万个增加到2005年底的109万个。
中文域名抢注案例C
专家认为合理合法、是精明之举
对抢注“团团”、“圆圆”域名的做法,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即中文域名的经营机构)主任助理刘志江作出了肯定的表示,认为“合理合法”、“从投资的角度说,也是一个精明之举”,因为注册一个域名才几百元,而卖出去时可能达到数十万元。
刘志江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说,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对驰名商标有扩大保护的相关规定。“团团”、“圆圆”在被确定为赠台大熊猫的名字之前,并不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品牌,而域名注册又是在赠台大熊猫的名字确定之前,因此“团团”、“圆圆”的品牌也就不应在法律保护之列。
中文域名抢注案例D
两个利好消息再掀中文域名抢注风。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日前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刘志江告诉记者,办法有三个最为重大的变化,即明确了域名争议受理的时效,对“恶意”注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以及区分了商标使用权与域名使用权。
刘进一步阐述,新办法规定,若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以保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办法还限定了“恶意”的认定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
办法规定,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区分了商标使用权与域名使用权,抢注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权。
用别人商标作为公司名,是否违法,有以下两种情况:
1、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但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可能侵权。
2、已经核准的公司与商标同名虽然不存在侵权,但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违法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网站名与别人的相同,也是违法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互联网域名先到先得,谁先注册归谁所有。如果该域名已是他人注册商标且是驰名商标,那会有不正当竞争嫌疑,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可能会被撤销注册。他人注册一般知名企业的全拼.com并不违法。企业名称与全拼并不是一个东西,名称有名称的管理规定,商标有独立的法律,互联网域名也有相应规定。
法律问题
关于网络上的网站名称及域名的相关问题都属于法律上的新型问题。
但是,在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网站名称和域名绝对不可能和注册商标相提并论!(记住是“注册商标”,一般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也是相对少的)
在法律的历史上,商标法、专利法的发展,其实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的允许“垄断”(阻止他人使用相同的商标、技术等,或他人使用时必须支付费用),从而达到鼓励人们在知识产权进行各种创新。
因此,只要网站名称与域名还没有被法律规定(或法律赋予)任何“垄断”权利的时候,网站名称与域名都仅仅是一般的权利而已,不足以当做“垄断”的资本。
域名方面,在我国已经有了《域名管理办法》及《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兴趣可以上CNNIC上去看看。
你提到的问题,都是不构成侵权的。
关于你补充的问题:
1. 公司的名称和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
公司的名称(也称为“商号”)的权利相对注册商标小得多,往往是在同一工商行政管辖区域内,无法在相同行业中注册相同、相似的“商号”,仅此而已。
而注册商标,往往是在全国范围(商标注册都是以国家为地域的),阻止其他人在相同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如果违法使用了,属于侵权;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2. A公司完全可以注册一个B商标!这方面没有任何限制。
你问题的答案是可以,但应该是没有人这么做的。你看查域名whois信息,如果是贵公司名称的话可以申请冲裁,成功域名所有权就归你了。如果只是网站内容是贵公司名称,只能是投诉服务商关闭。用别人的公司名称注册域名基本不会,别人是看不到域名所有者,用什么注册都无所谓。而且还有被冲裁的风险。
晕,你知道什么是刑事罪吗,就是杀人放火。
你这种,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他们就是去告你,法院最多判你把名字改过来。
他们明显是在吓唬你。
另外,也要说说你,他们没有给钱,你还注册什么域名呀。就算是注册,也要用人家的名字注册。
域名,本来就靠抢注的,他是英文本可以拼成太多的同音字!不一定是你的几个字,关于中文域名是有,也可以用,不存在使用违法的概念的,只存在你是否能抢注的下来,如果通过了那么你就可以用,如果通不过自然注册不下来,另外实在是有冲突的话,在你使用后对方可以申请异议,但不会构成你违法的概念
您好!这种情况有以下解决方式:
1、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域名注册异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对于域名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纠纷,CNNIC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自己的名称或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应该主动向CNNIC提出异议,并提供自己拥有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证明,以要求CNNIC在确认上述权利的权属后,停止对已经注册的域名的服务,从域名注册程序上撤销侵权域名的注册。
2、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在自己的名称或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所采取的一种途径。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终部门。
3、与域名注册人进行交涉,迫使其放弃该域名。对于某些将他人的知名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企业和个人来言,其注册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或者不仅仅为自己使用。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看到的是这些域名的“商业价值”。与域名注册人联系并进行交涉,可能会较为被动,但是,如果域名对于一家企业是非常重要且是不可替代的,那么通过律师向域名注册人陈述自己的要求,给域名注册人分析情势利弊,以迫使其最终放弃域名,这也许是在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能够采取的另外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
4、使用另外的域名,必要时可以向公众声明被注册的域名与本企业毫无关系。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