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死亡保险的最高限额: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