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能太差去部队,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须经驻军医院检查证明,经师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