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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作者:劳动纠纷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免责条款;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免责条款;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免责条款生效的条件:

1、意思表示真实;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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