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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能否在原告地起诉

作者:劳动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如果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或者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则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要起诉的,应当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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