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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能老人条件

作者:劳动纠纷

办理失能老人条件是申请人是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

疾病首次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为失能老人。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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