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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职务是最轻的处分吗

作者:劳动纠纷

免除职务不是最轻的处分,也不是处分。免职是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等同于撤职或者开除。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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