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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

作者:劳动纠纷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严重的开除;构成犯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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