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凭证去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条件:参加当地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实施流产或者引产手术前必须完成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