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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债的担保有哪些

作者:说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的担保,依标的划分,可分为信用担保(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财产的担保)。所谓信用担保或人的担保,就是指由第三人(自然人或法人)以其信用确保债权的实现,实质上是把履行债务的主体及其财产范围,由债务人扩展到第三人。人的担保成为第三人担保,最终要落实到财产责任上,其典型方式就是保证,即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负责清偿。财产担保或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由于特定财产成为担保财产后,所有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故其实质就是让担保财产退出交易领域,使债权的给付利息免遭不测的风险。若债务日呢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而优先得到清偿。

对于具体的债的担保方式,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不外乎以下六种:

一是信用担保即人保,也就是保证;

二是抵押;

三是质押(包括权利质押);

四是留置;

五是定金;六是违约金。其中除一外,二至六均属于财产担保。而在财产担保中,抵押、质押、留置又属于物保,定金和违约金属钱保。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只有四种: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民法通则》第89条)。违约金因其担保作用较弱,被归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质押被归入抵押,实际上仍是六种。

我国《担保法》对《民法通则》作了重要修正。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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