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劳动合同属于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交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给劳动合同属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者可以催促其补签,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者催告七补签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未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因此公司不交付或者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