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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未满几个月不能延长工作时间呢

作者:劳动纠纷

哺乳期有未满十二个月婴儿的女职工,不能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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