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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作者:劳动纠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3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附则8章52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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