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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工作时间上限

作者:劳动纠纷

《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是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若单位与劳动者、工会协商一致安排加班的,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有特殊情况的,每天不超过三小时,每周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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