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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何人承担

作者:劳动纠纷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是由卖方来承担的,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但如果试用期结束后买方决定购买的,则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买方,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至买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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