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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进行接续吗

作者:劳动纠纷

失业保险关系是可以跨地区进行接续的。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可以由其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续接手续,之后当事人可在该地参保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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