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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累犯的量刑是怎样的

作者:说法律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累犯,可能加重处罚,至于处罚的期限问题,需要法院依据情节或相关因素确定。《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等等情况,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情节严重,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由于其在2003年因伤害被判3年,2006年刑罚执行完毕,又于2009年也就是5年之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了累犯。因此,会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如果寻衅滋事罪被判的是拘役或者管制,则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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