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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形式的辞职有效吗

作者:劳动纠纷

电子邮件形式的辞职是有效的。电子邮件形式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而一般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则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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