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嫌疑人逃跑按照窝藏包庇罪来进行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罪是明知是反革命分子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协助嫌疑人逃跑涉嫌窝藏罪,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可以视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按同案犯追究法律责任。
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属于帮助脱逃,按照窝藏包庇罪来进行处罚,也就是根据《刑法》310条的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指的就是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逃脱,比如说逃离监狱的。
犯罪嫌疑人(suspectcrimesuspect),是指诉讼的公诉案件中,被认为有犯法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人,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诉,就改称为“被告人”。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如酒驾被抓,敛财被逮捕,涉嫌走私的一些央视工作人员在未经庭审前即为犯罪嫌疑人。
犯人逃跑,民警涉嫌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担保人时,担保人没有尽到义务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如果是警察协助犯罪嫌疑人逃跑时,警察就犯了徇私枉法罪;如果是拘留所的警察疏忽,那么就是拘留所的警察犯了玩忽职守罪,但与刑侦部门的警察无关;除此之外,警察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可以构成刑事责任:
1、事前知道犯罪嫌疑人所欲犯罪的,在其犯罪后帮助其逃跑的,与该犯罪嫌疑人构成共犯也就是杀人犯的共犯。
2、事前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所欲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构成包庇罪。
3、受胁迫,被逼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的,不构成犯罪。
4、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过程中,以暴力方式执法人员抓捕在逃人员,同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取保候审后逃跑的处罚为: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