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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应当延长及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说法律

追诉时效应当延长及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要件:①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②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

(2)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立案或受案而没立案、受案的。要件:①被害人提出控告;

②司法机关本应立案或者受案而没有立案、受案。

2、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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