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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梗荣刑讯逼供案的判决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作者:说法律

(1)玩忽职守罪: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讯逼供罪: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滥用职权罪: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都被害死了,还是拿国家俸禄的为民执法的公仆干的,手段之惨,结果之恶,谁能与之比,才判两年,更有甚者还免予处罚。试问还要把人害到怎样的程度、还要老百姓付出多少血的代价,才能有公正的审判?试问此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法官还是人民法官吗?你们不认真履职,也是在对人民犯罪啊。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执法犯法更要严惩,不然法制社会就被这些知法犯法者、执法犯法者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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