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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说法律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是: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行为人不是收留、介绍卖淫的,而是组织卖淫的,那么犯罪情节就更加严重,此时人民法院就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进行定罪处罚,一般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就需要对其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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