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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后原企业对员工要如何补偿

作者:劳动纠纷

外资并购后,如果员工仍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则不需要给予员工补偿,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企业辞退员工的,则员工在原企业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偿一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补偿半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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