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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是否合法

作者:劳动纠纷

对于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如果其适用对象符合规定,且企业依法保障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了职工意见的,是合法的。如果企业损害了职工的身体健康,或者未与职工协商,听取其意见的,则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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