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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劳动纠纷

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以及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哺乳室等设施。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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