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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中贿选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说法律

破坏选举罪中贿选行为如何认定

贿选是指被选举人或其他人以增加被选举人选票数量为目的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转移可支配财产的行为。构成贿选的要件如下:

第一,行贿主体是被选举人或其他人。被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行贿主体,而其他人则是指两类人:

一是被选举人的亲朋好友,二是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所雇用的人。这两类人都有可能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行贿以帮助被选举人竞选成功的人。

第二,受贿主体是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受贿主体,而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则是指收受贿赂对选举人施加影响的人,例如选举人的亲朋好友或者黑社会组织成员或者地痞流氓,也包括选举单位的上级领导干部。

第三,行贿的目的是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

第四,行贿受贿所损害的客体是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

第五,行贿受贿的标的是可支配财产。

第六、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的职务行为。

以上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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