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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制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作者:劳动纠纷

综合计时制的工作时间有下列规定:该工作时间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的;但是其平均日和平均周的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的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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