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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作者:劳动纠纷

工伤认定与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着下列关系:如果职工未在公司的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可以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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