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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作者:说法律

一、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1、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2、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

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中止。

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

上述四种情况都属于未遂。而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的则属于中止。

二、强奸罪如何处刑

法院对强奸罪既遂处罚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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