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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别人手机的钱自首会怎样处罚

作者: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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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取别人手机的钱自首会怎样处罚

盗窃别人手机上的钱后,盗窃分子投案自首的,是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盗窃数额量刑后,在量刑基础上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首

1、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

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3、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4、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5、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

6、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7、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8、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9、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0、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1、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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