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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标准减半

作者:说法律

盗窃罪立案标准减半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情况在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醉学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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