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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运钞车被劫,落网原因竟是家人举报

作者:说法律

9月7日下午,营口市下辖的大石桥市发生一起运钞车被劫持事件。当天13时许,运钞车司机李*义挟持其他押运员,从运钞车上抢走600万元现金,因为车上还有大量现金,所以押运员没有追击李*义。李*义逃跑后将钱款藏匿到亲属等处,警方全力调查,从其亲属处追回565.9万元,还有约35万元没有下落。7日下午,当地多个路口出现警察盘查的情况。7日21时左右,大石桥市相关部门发布消息称,犯罪嫌疑人李*义已被警方抓获。

抢劫运钞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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