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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被害人陈述如何界定?

作者:法律百科

被害人陈述具有下列证据效力: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证据;

2、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3、被害人陈述如果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

4、被害人陈述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作为定案根据时,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当 然,被害人陈述要具有证据效力,还必须排除取得该供述的非法性因素。即,被害人陈述要具有证据效力,必须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二、被害人陈述如何界定

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是由合法权益遭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把握被害人陈述的界限与范围,以准确界定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2、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3、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4、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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