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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孕妇能被拘留吗?

作者:法律百科

(1) 正在预备、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怀孕妇女不能拘留的依据是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但个人意见认为,这里并不适用。本案是司法拘留,不是治安拘留。公安部的文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拘留的问题,并没有提出孕妇例外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阴碍同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司法拘留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本案亦属于此种情况。对于本案中的“老赖”,如果不采取拘留的处罚,罚款根本不能起到作用。到头来法院还得变成债主,天天上门讨要罚款,她就是赖着不给的话拿她也没办法。法院的颜面何存?法律的尊严何在?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妇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似乎根据一般推论,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样都是在短时间内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应当类比行政拘留而规定将包括孕妇在内的特殊对象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个人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对特殊对象免予拘留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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