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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内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方法

作者:法律百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即只能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移送的有关材料,而不得进行提审被告人和证据调查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的中立性,防止因为进行这些工作而对案件产生预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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