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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法律百科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什么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相反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适用简易程序。针对以上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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