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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哪些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作者:法律百科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哪些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这样的案件审理时被告不到庭,就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无法知道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有无原则分歧,所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凡是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不可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可能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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