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这样的谚语我们也耳熟能详,但是,让人痛心的是,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行为。虐待老人应该如何定罪,应当受到什么处罚,我们一起来学习。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虐待老人案。今年1月,63岁的男子庞某应聘保姆,照顾家住房山的77岁独居老人王大爷。在王大爷家里摄像头拍摄的画面中,庞某多次以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等方式虐待王大爷,致使其受轻微伤。今天上午,被告人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在房山法院受审。庭审中,播放了事发时拍摄的视频。画面中,庞某把王大爷抱上轮椅之后,对着王大爷嚷叫、推搡,并打了老人一耳光。在此期间,王大爷一言未发。庭审中,王大爷的女儿王女士出庭作证。据其称,事发后,父亲就住院了,到今年9月份,父亲虽然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但精神状态很差,时常会惊醒、尖叫,无法与人沟通。
虐待被看护人罪是去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本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虐待看护人案。经审理,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宣判,以虐待看护人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1年。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犯虐待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王大爷被虐待,王女士替其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就是属于刑法9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