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要约消灭的法律规定,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作者:法律百科

要约的消灭 规定要约消灭制度,其意义在于一定条件下要约可失去效力,无论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致使要约消灭的原因,和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承诺;

(2)要约被要约人合法撤回或撤销;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包括不接受要约或不完全接受要约两种情形。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订立合同的内容不确定或者虽然内容确定但表明经受要约人同意不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在:要约邀请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不完全具有要约的构成条件;而要约的内容则要求明确,且符合法定条件。要约邀请是邀请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经自己承诺后合同方告成立,因此,要约邀请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论被邀请方的订约建议接受与否,邀请方不应承担任何义务。

根据要约邀请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价格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品广告、招股说明应视为要约邀请。

热点导航
教育资讯 知道问答 公考资讯 司法考试 建筑知识 工作范文 大学排名 报考专业 学习方法 句子美文 秒知回答 作业解答 精选答案 知途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