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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请求权

作者:法律百科

(一)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

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二)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三)不适当履行,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 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一)追缴出资。

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现物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

(二)行使失权程序。

否认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股权。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通过约定、诉讼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补充履行出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丧失或部分丧失股权。

(三)损害赔偿。

它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公司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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