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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应如何认定,走私废物罪的立案标准

作者:法律百科

司法机关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4、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5、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三是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四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立案标准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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