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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作者:法律百科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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