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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作者:法律百科

陈某向红枫公司购买房屋并全额支付了房款以及装修费。红枫公司已将施工完毕的房屋交由东方广场公司装修。当时没有及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后又由于当时公司负责网签备案人员的离职,又未将交易软件转交于公司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网上备案事宜。装修过程中,该房屋被某个案件的一审法院查封。红枫公司与东方广场公司之间房屋交接手续至今未办理,但红枫公司、东方广场公司与陈某确认,陈某已从东方广场公司获得该房屋的租金。陈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陈某提供了支付全款的银行付款凭证原件,红枫公司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而占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以对外出租、售后包租等方式的间接占有。虽然陈某与红枫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红枫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陈某使用,且约定了装饰、设备标准。陈健支付房款后,东方广场公司在红枫公司将房屋施工完毕后已经接受陈健的委托承接装潢业务,陈健也已经实际收取了租金,属于对房屋的间接占有,应认定陈健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综上,陈健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排除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据此,购房人有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主要看其是否满足该条规定的三项条件:

1、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2、第三人实际占有;

3、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

鉴于本案例购房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通过间接占有方式实际占有了涉案房产,且对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房产具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更多问题欢迎咨询醉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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